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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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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阿坝的决定》(阿委发(2006)13号),参照《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川科高(2006)6号),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阿坝州创新资金)来源由州财政预算拨款,并设立专户管理。创新资金作为阿坝州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条 阿坝州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阿坝州科技局是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实施监督、结题验收等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条 阿坝州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和监管,并参与项目的审查与验收工作。

第三章 支持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阿坝州的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企业的条件
  (一)在阿坝州内注册,在阿坝州缴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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