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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发展全市森工板材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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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发展全市森工板材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近年来,全市相继涌现出了一大批森工板材加工企业,导致森林资源过度消耗、生产原料供应紧张、企业间相互争夺资源,全市森林资源已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常此下去,将严重制约我市森工板材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限制发展小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森工板材企业,是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缓解森林资源增长与森林资源消耗矛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建设生态城市的总体要求,更是关系到我市森工板材产业“十一五”期间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森工产业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合理发展森工板材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制度
  1、严把项目准入关,提高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明文规定,凡属采用湿法纤维板和滴水法松香的生产工艺必须在2006年底前淘汰;凡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凡是与全市现有的森工板材企业的产品及生产规模雷同的,以及低水平、低附加值、小规模的森工板材加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我市均属限制项目。凡本通知中未作限制规定的投资项目在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核批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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