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国家重点文物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瓦斯爆炸、透水、冲击地压、尾矿库溃坝、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六)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后,执行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