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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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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财企一[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总工会、发展(改)局、教体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09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全面提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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