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7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制定的《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公有房屋招租前,需填写《泰州市市直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