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民发[2006]14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结合本省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