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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我市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 “双增长”,为林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不断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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