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我市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 “双增长”,为林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不断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