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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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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6〕18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时,被拖欠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发生群体上访、聚众讨薪事件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劳动社保等部门进行劝阻、疏散,再按上述途径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 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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