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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于9月25日刊登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上,并发布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我办负责收集、整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意见。现将草案全文转发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10月23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我办。
  联系人:王荣刚 张福强
  联系电话:(0531)86062797
  传真:(0531)86901517
  电子邮件信箱:wrg1997@sina.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法制办法制二处
  邮政编码:250011
 
二○○六年十月十日
 
  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资助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申请受理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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