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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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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地税函[2006]第289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服务时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咨询服务
  1.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等。接到咨询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但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上级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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