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制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直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实施;凡是实施目录以外审批项目的,按乱审批、乱收费查处。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转移、增设、撤销审批事项以及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条件、办理时限、操作规程、审批环节、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要素的变更,事前必须向市审改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条 规范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运行机制。全市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所有项目的受理、收费、发证三个环节必须全部在窗口完成;所有服务窗口必须实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市实施集中审批的重要载体和行政服务的主要窗口;市交警支队车管业务大厅、市交通局运管业务大厅、市国税局办税大厅、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作为“中心”的分大厅,挂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大厅牌子,由“中心”负责统一规范、管理、监督;除以上大厅外,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市直各单位不得再重复设立审批大厅;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中心”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制度,对发生频率不高、未进大厅单位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收费、发证。所有单位保留的服务项目要进入窗口,实行一窗式办结、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收费,不断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 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批人从事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防止管理脱节。每半年进行一次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