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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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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全面建设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

  (一)“十五”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将环保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完成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开展水土流失和“青山挂白”治理、矿业整顿、生态林建设,各类特殊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达8.8%,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2.8%。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设施建成投入使用。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已经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华安九龙江水质自动监测站、市区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全市4条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和优于三类标准的水质占90%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于全省1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平均水平。“十五”期间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增强保护环境的使命感。保护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我市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生态环境较脆弱,局部地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污染治理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环保基础能力较弱,环保机制仍不够健全。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加快发展,大力扶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围绕构建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目标,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全市4条水系中90%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全市近岸海域45%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城市空气质量、内河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95%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森林覆盖率保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比例达12%。

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重点环境问题

  (四)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全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应于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水利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五)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进一步制定九龙江(漳州段)、漳江、诏安东溪、鹿溪等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形成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落实,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格局。市和各县(市、区)都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排污费支出”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配套九龙江等流域重点整治项目,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县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展不污染或少污染产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清洁生产。凡河流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或者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交界断面达到和优于考核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经贸、环保部门要分批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鼓励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牵头依法监督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重点推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区和漳浦县赤湖污染集中控制区的建设经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到2010年,全市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30%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通过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七)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入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每年安排开展城镇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内河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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