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号),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对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批发活动的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凡全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