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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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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二字[2006]242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许可工作的分级
  省(设区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属地监管。
  (一)省安监局负责许可的建设项目
  1、省政府或省级部门、机构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4、易制毒化学品(一类)建设项目;
  5、监控化学品建设项目;
  6、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7、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许可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项之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监局依法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委托审查
  安监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部门(机构、单位)或下级安监部门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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