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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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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6〕115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 为充分发挥大丰港一类口岸对外开放的优势,更好地利用我市目前交通便利的优越条件,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早日实现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奋力争当苏北第一县(市)”奋斗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设立物流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合理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使用
  2、两区规划、城市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制订和修编,要充分考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两区和城市物流功能区、物流集聚区、仓储区和配送中心及相关道路等设施。
  3、对符合全市总体规划的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审批上予以优先,并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4、对生产服务业中的物流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自开工之日起,项目在一年内竣工,且自竣工之日起,第三年度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使用土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开工之日起,项目在一年半以内竣工,且自竣工之日起,第三年度缴纳税收600万元以上,按项目投资使用土地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在入库税收达到目标时予以兑现。
  5、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原划拨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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