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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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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行动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行动的通知》(冀安(2006)6号)要求,确保重要会议、节假日期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和全市“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的有效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卫生、教育、交通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宣传贯彻省政府颁布的《暂行规定》,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和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省党代会、第四季度和明年双节、两会和“五一”黄金周期间(约200天,简称“双百日”)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范围及重点
  市属及以下企业。
  1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源种类包括贮罐区、库区、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地下矿、煤矿、尾矿库等9类)、重点消防单位,其中:
  危险化学品行业: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企业以及使用液氯、液氨数量较大且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列入重点消防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煤矿行业:3万吨及以下、3万吨以上煤矿。
  非煤矿山行业: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金属矿山;采石场;尾矿库。
  2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中: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大型、重点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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