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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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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6〕13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洪府厅发〔200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南昌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推进“一村一品”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称“基地”)是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各类中外专家的技术、项目、资金、信息、知识等优势,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用一支流动的专家队伍带动培养一支稳定的农村人才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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