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