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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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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市府办发〔2006〕2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214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哈密市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根据《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06]14号)的规定,为了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我市城市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从实际出发,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二)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资等办法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实施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救助、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形式进行医疗救助,使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重点保障类型及对医疗救助需求的不同,确定救助标准,做到救助金额适当,财政承担适当,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三、救助对象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主要指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特殊困难优抚对象。包括:伤残军人、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
  1、免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住院床位费、抢救费、手术费、处置费等各项劳务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3、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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