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贸委、浙江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银监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6〕7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银监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要求,我省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各市初审、省有关部门审核、省发改委汇总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我省上半年新开工项目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