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庭前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规范庭前调解活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从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所主持的调解。 第三条 庭前调解应当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相结合,与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相结合,与固定各方争议焦点相结合,与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相结合,与及时履行相结合。 第四条 庭前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五条 调解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征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共同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