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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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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20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9月5日之前已申报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如还需在已申报的同一鼓励类项目项下采购国产设备并拟申请退税的,应按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该鼓励类项目项下剩余采购国产设备额度内的设备清单。
  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已办理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尚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余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已采购国产设备情况分县(市)书面告知当地发展改革委或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初审机关),同时抄报省国税局(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情况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核定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申请退税,已经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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