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6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钻石交易的有关税收规定 1.对国外产钻石(凭产地证书)进口,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