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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6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钻石交易的有关税收规定
  1.对国外产钻石(凭产地证书)进口,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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