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休办[2006]3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2日 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