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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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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  
【发文字号】 休办[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休办[2006]3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2日


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和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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