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正) (2003年4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发布,根据2006年10月1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汛和通航安全,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的采砂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以下简称市区黄河河道)是指:黄河新城大桥以东、桑园峡黄河铁路大桥以西的黄河兰州段河道。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监督工作。 市区黄河河道沿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黄河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非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采砂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航道疏浚和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 市区黄河河道采砂不得损坏河道基础设施和河床稳定,不得妨碍和影响河道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黄河流域所有排洪道内,禁止采砂洗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