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 1、持有效《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困难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 2、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3、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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