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象山港张网从渔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象山港张网从渔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鄞州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保护象山港的渔业资源和确保象山港航道正常运行,使象山港真正成为生态经济型港湾,根据《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象山港海域内取消所有张网作业。为妥善处理好象山港内正在从事张网作业的从渔人员转产转业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