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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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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科政[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
川科政[20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
 
  第四条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第五条 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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