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规模小、服务水平不高、社会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保险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发展水平与全国其他省(区、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加快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我省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与富民兴黔相结合、与西部大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相结合,注重协调发挥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功能,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在发展区域上,坚持统筹发展、分类指导,加快中心城市保险业发展,重点推动县域保险业务发展,积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提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探索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业发展模式。在发展险种上,加快“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渗透力。同时,不断深化改革,努力防范风险,实现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主要任务。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推进保险改革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政策措施,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诚信建设,营造我省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具体而言,一是保持快速发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力争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保费规模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二是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明显提高,保险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效果更加显著。 二、努力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一)积极稳妥地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按照“先起步、再完善,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围绕我省新时期扶贫攻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规划,选择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将烤烟、商品牛、奶牛等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特色农产品作为试点产品开展试点,总结完善后逐步推开。研究建立运用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府扶持机制。探索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多层次分担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与救助的保险保障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大力发展适合“三农”的商业人身和财产保险。积极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建立“三农”风险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完善农村保险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地研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灵活、条款通俗、投保理赔简便的农村简易人身保险和住宅、农机具等财产保险业务。从外出务工农民较为集中的县、乡入手,积极开展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切实提高农民工意外伤害风险保障水平。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支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业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的长期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等业务,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重点推动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发展。 积极完善强制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认真研究垫付抢救费用的落实措施,按国家规定尽快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加快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保险费率杠杆引导被保险人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煤炭、建筑、运输等行业落实国家强制保险的规定,积极推动煤炭、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业务的发展。 加大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力度。结合我省能源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风险保障制度,从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行工伤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炭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先行选择公共娱乐场所、加油站等部分高危行业(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