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 [2006]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黄冈市扶持奶牛养殖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推进我市奶牛养殖业发展,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满足黄冈伊利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伊利公司)的鲜奶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与伊利集团签订的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200头以上规模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场)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养殖小区(场)的奶牛养殖户以及按要求为奶牛养殖配套种植饲草、玉米的单位和个人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场)建设用地,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外,按农业用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