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与省政府签订的《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总体目标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大连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9.5%、15.9%,即控制在5.43万吨、5.05万吨以内。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3.4%、15.0%,即控制在11.50万吨、10.12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到2010年不超过6.44万吨。 烟粉尘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6.0%、10%,即控制在7.43万吨、7.11万吨以内。 各地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详见附件。 (二)环境质量目标 1. 水环境质量 到2008年、2010年,碧流河水库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Ⅱ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均达到95%。 2.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08年、2010年,全年分别有95%以上天数达到二级标准。到2010年,一级天数达到75天。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原则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