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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15
【实施日期】 2006-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我州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州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州各行各业,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06年,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达5亿元左右,将成为我州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州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州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州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活力楚雄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其他地区一样,我州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我州的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完善政策和管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1.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在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结合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三年之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保2006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2007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8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2.要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履行程度。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应由用人单位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农民工相关损失。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健全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流程,实行一体化运作。要把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列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重要内容,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在办理流动人员招用工手续时,要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管理。
  (二)加大对企业的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罚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工资水平,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全面实施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认真执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楚雄市辖区内执行标准为月480元,每小时4.4元;其余9县执行标准为月420元,每小时3.9元(今后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新标准执行)。落实法定节假日: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火把节3天,州庆3天,合计16天。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45天,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42天。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经委、建设和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凡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监、经委和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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