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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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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6〕15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06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若补齐差额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可按本人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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