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06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若补齐差额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可按本人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