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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德〔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6〕33号


市属各高校:
  为全面了解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有关情况,总结本市各高校工作经验,弥补不足,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施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相关工作。请于10月24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大沽路100号3110室市教委德育处。材料内容要求:1、教育部文件中需要了解的内容(不包括对省级教育部门的要求);2、附表。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委德育处联系(联系人:叶天放、吴能武;联系电话:23119539、2311675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施情况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06)18号


  按照全国高校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的安排,今年秋季开学后,全国高校在2006级新生中已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为全面了解各地和各高校开设“基础”课的有关情况,总结和宣传“基础”课开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保证“基础”课开设取得较好效果,现决定于近期就“基础”课开设的情况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摸底。本次调查主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基础”课教师队伍配备和培训的情况
  1.教师队伍的构成;
  2.省级教育部门培训教师的人数、时间和培训形式;
  3.各高校组织的集体备课及教学研讨活动。
  二、“基础”课开设的情况
  1.在学时和教学环节上的安排;
  2.改进“基础”课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经验和作法;
  3.根据“基础”课的特点,利用第二课堂开展相关教育,实现两个课堂结合的经验;
  4.学生对“基础”课教材和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
  5.任课教师对新教材及教学效果的评价;
  6.成功开课的典型事例。
  三、加强领导和强化管理的情况
  1.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在组织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面采取的主要举措;
  2.各级领导深入“基础”课教学第一线,重视和研究开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作法;
  3.是否建立健全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机构;
  4.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加大经费投入的举措。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课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地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全面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基础上,认真详实填写附件中所列项目的数据;同时,深入教学第一线,努力发现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并结合这次报送材料,对开课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我部将于今年11月初开始,组织对部分地区和高校开设“基础”课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地教育部门将本地高校(包括部委属高校)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填写好的附件1、2,于10月30日前报我部社会科学司。
  联系电话:010-66096768,66097537
  传真:010-66097541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队伍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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