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6〕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及省驻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