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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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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6〕97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绍政发〔2006〕9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市政府《关于建立绍兴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5)2号)下发以来,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市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缓解贫困群众医疗难问题,现就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持有绍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
  (三)持有绍兴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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