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6〕58号 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外国专家来深圳工作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