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3号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中心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监督管理是指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从规划公示、施工许可、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到房屋权属登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 第二章 规划公示及放线验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经市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