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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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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  现将《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造的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

  上述所称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及拆迁中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部位,包括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性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小区或单幢房屋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成本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楼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排水管道、窨井、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进户门、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指定金融部门承办维修资金业务。市建设行政部门设立帐户、分幢建帐、核算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 金 缴 存

 

  第六条 维修资金分别由公有售房单位、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缴)纳。具体缴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公有住房按下列标准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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