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牡政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 (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区域经济合作、宏观调控、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调控措施; (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九)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市政府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市政府决策应当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市长根据集体审议的结果作出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市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市长或者有关副市长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班子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市政府领导临机集体议决。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定的,由市长、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副市长可以就其中的重要事项请示市长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