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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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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6]119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6-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我市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工作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单位参照此方案自主确定。

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或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6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得再分配住房,一律实施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职级面积标准见附件1。职工任职及应聘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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