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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办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6-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郯政办发〔200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和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矿产开发布局分散、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搞好矿产资源整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推进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1、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的矿山予以关闭、取缔,可以安置在集中开采区开采的矿山全部得到调整安置;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矿区范围交叉重叠、超期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矿业权纠纷和超层越界等各类违法案件明显减少,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业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矿山采、选矿技术和设备更加先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水平和利用率明显提高。
  2、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单矿山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生产系统更加合理;矿业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得到整合或关闭,全县各类矿山总数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3、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规范采矿权设置,科学编制实施设置规划和出让计划,实现采矿权由被动无计划出让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其占用的资源储量相适应,并达到我县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创造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政府对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地质灾害易发区严禁许可新设矿山开采,已设开采矿山逐步关闭;矿山企业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矿山安全投入不断加大,采空区监测技术和措施到位,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防灾能力明显提高,群众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5、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新设矿山全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主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等禁采区内的露天矿山坚决关闭;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被毁山体得到修复治理,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6、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探索并初步建立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合范围
  国有大矿周边的小矿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业权分布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
  (二)整合的任务
  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及禁采区内的无证矿山和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确定拟关闭、整改、整合的具体矿山名单和拟设采矿权及其矿区范围;核查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矿区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组建新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整合的原则和标准
  (一)整合的原则
  1、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出让采矿权,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产品就地深加工,延伸矿业产业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益优势。
  2、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推进矿山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原则上一个矿体(一个井田)只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防止人为分割资源,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扶大关小,以优并劣,促进资源配置向有能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周围环境、发挥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大企业聚集,露天采矿向集中开采区聚集。对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严格标准,依法办矿。把好采矿权准入关,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符合现行政策、存在矿业权纠纷、不符合环保要求及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一律不予许可采矿权。认真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最低生产规模标准,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限期关停小矿。凡没有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设立新的开采矿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杜绝一证多矿、一矿多坑现象。
  4、科学办矿,科技兴矿。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增强矿业开发科技含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安全开采,保护环境。资源整合和调整布局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认真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走资源节约型、经营规模型、生态保护型的“绿色矿业”发展道路。

  6、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  (二)整合后的矿区及矿山企业要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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