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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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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6〕138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6-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3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前款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州交通局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审定;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 养护目的、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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