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有权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础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六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础测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不低于2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