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对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自愿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申请延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煤场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无纠纷。 三、延续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和《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2份(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对煤场环保治理的自我评价及市、县或区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设立煤场意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四、办理延续的方法 (一)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