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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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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经贸建冶煤〔2006〕54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6-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对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自愿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申请延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煤场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无纠纷。
  三、延续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和《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2份(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对煤场环保治理的自我评价及市、县或区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设立煤场意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四、办理延续的方法
  (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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