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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10-17
【实施日期】 2006-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6〕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根据《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缴对象及缴费标准
  1、凡户籍在本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征缴。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缴费标准分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小额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每个参保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每人给予补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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