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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实施日期】 2006-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昆明市2007年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将低保资金列入本地、本部门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入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昆明市200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保证资金落到实处,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18号)要求,参照各县(市)区2006年8月保障人数,月人均补差标准、县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在分析预测2007年保障人数,并综合考虑2006年7月起适当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出2007年我市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安排意见及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昆政办通(2004)118号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低保资金的投入,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本级投入,也不准用上级补助顶抵本级应承担的保障资金。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本级应承担的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在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时,要按本级年度所承担资金总额3%的比例将低保业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按照规定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的县(市)区,市级将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量,分批补足上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安排预算或未将低保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县(市)区,将相应地扣减上级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
  五、2007年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计划表:

县(市)区

预计保障人数(人)

人均补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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