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减免的申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