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区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办事处,下同)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