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财物清理工作的通知 前政办发〔2006〕47号 县直有关部门: 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前政发(2006)33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简称“纳入单位”)的财物等有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纳入单位在进行账务移交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单位在全面清收职工欠款,财产物资盘点基础上, 对固定资产、材料、办公设备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财产清查后需要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到账物、账表、账账、账证相符。 二、对坏账、呆账等往来款项要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彻底清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如暂不能清理的,要讲明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